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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泽:对法规理解不透彻致律师伪证罪频发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7月06日作者:凤凰网

      凤凰卫视7月5日《新闻今日谈》节目播出“周泽:对法规理解不透彻致律师伪证罪频发”,以下为文字实录:

  梁茵:如果我们单从这条法律条款的内容上来看,其实它没有任何的问题,我想任何的法治国家,其实如果是做伪证的话,都是可以被治罪的,都不是一个正确的方式。但是我们要问的是,在西方国家难道没有做伪证的吗,为什么中国现在有这么多的律师,频频的陷入到律师伪证罪的这条罪名当中?

  周泽:你这个问题非常好,我们306条从立法上来讲,是专门以律师作为主体来设立的罪款,这样的罪名之所以设定在里边,我觉得一定有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,而出现这么多的律师伪证案件,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对法条上的理解误会有很大的关系。

  另外一个也与我们长期以来,司法制度的理念有很大关系,从具体理解上来讲,我们306条严格来讲,指的是什么呢,就是你是律师,制造毁灭证据,还有一个威胁引诱当事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,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是做伪证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他指的是被告人供诉或者有辩解之外的其他证据主要的证实。

  但是目前由于我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,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其实是很普遍的,能把被告人翻供的供诉辩解当成一般的证据来看待,一旦出现被告人翻供的这种情形,就使用306条规定,来追究律师伪证罪,律师妨碍作证罪,我觉得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。

  刚才我讲到,刑事司法理念的关系,我们长期以来都是以控方作为中心,以打击犯罪作为中心,而在打击犯罪过程中,我们又极端重视口供,我们叫“口供为王”的,就是这样的追诉模式。为了取得口供,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,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逼供、诱供,这种现象都是存在的。

 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被告人在办案机关诱供、逼供存在的情况之下,不可避免的会做一些与客观实际不符合的公诉,存在这种现象,也有犯罪嫌疑人基于摆脱罪责的本能,他可能在侦查机关做的公诉可能是真实的,但是后来也有可能翻供,也有可能是基于逼供诱供的现象,到后来为了澄清事实而进行翻供,这两种情形都是存在的。

  而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以追诉犯罪为中心,律师一项被认为是配合公安机关来打击犯罪,忽略了律师的基本职责,会为被告人做无罪、罪轻的辩护,这样的一种职责,保护被告人的利益。他不仅仅是为了配合侦查机关来打击犯罪的,但是过去我们长期都习惯于律师配合把当事人给办了,特别是我们律师法通过,后来刑事诉讼法来修改强调保护人权,律师的职责主要是为被告人做无罪、罪轻的辩护,他是与公诉机关之间的对立一方,对这样的一种状况,可能公诉机关,我们的控方还不太适应。